附件一
中華善德武術協會
- 章程 -
經本會
年 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 年 月 日 台( )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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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善德武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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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中華正統武術文化之延續與推廣,廣結武術同好,弘揚中華正統武術文化及武德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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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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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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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三、廣結國內外相關中華武術團體,促進交流。 四、舉辦中華正統武術文化相關之推廣活動。 五、出版有關中華正統武術之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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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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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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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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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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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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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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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會成員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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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會成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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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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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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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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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遞補之期限至該屆理、監事會期滿為止。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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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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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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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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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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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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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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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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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分支機構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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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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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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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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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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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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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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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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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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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為新台幣貳百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伍佰元,學生會員為新台幣壹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為新台幣伍百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為新台幣貳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及一般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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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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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及資產負債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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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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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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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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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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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9年10月8日台內社字第0990200153號函准予備查。 |
附件(二)
中華善德武術協會 個人會員 入會申請書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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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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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日 |
年 月 日 |
出生地 |
省(市) 縣 市 |
身分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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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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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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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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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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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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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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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派師承 |
1 |
各階段習武 起迄時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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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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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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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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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術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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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術獎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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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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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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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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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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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善德武術協會 團體會員 入會申請書
團體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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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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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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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職稱 |
姓名 |
會員代表 |
姓名 |
性別 |
出生 年月日 |
出生地 |
學歷 |
經歷 |
職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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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縣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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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縣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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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縣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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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會員人數 |
證照字號 |
發證機關 |
業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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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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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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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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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團體: 負 責 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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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列表